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