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