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