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