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