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