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十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