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理意见经电监会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