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请电监会负责人集体讨论。 电监会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复议案件时,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提交审理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