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全面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