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意见、建议; 答复单位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名; 答复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