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通知申请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认定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的;

没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委托权限不明确的;

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明显不充分的;

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