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制工作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

没有正当理由,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

申请人不服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电力争议调解决定的;

申请人在向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