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特色的科普场馆,如博物馆、科技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生态环境科普展示面积不低于500㎡;

展示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具有稳定的生态环境科普专业队伍,包括创意策划、导游讲解、活动组织等人员,并定期对科普人员进行培训;

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10万人次以上;

定期面向周边社区、农村、学校、基层单位等举办生态环境科普巡展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