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建有生态环境科普展示场馆,展示内容与技术手段在同类性质单位居领先水平;

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部门,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具有年度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计划;

具有固定的生态环境特色科普活动;

具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科普场馆的运行和科普活动的开展;

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生态环境科普宣传作品的能力;

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