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特色,主要针对青少年的培训学校、实践科普基地等单位。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教育和实践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
室内外开放场所设有参观通道、生态环境科普标识;
教学大纲设有生态环境教育版块,配备生态环境科普特色教材,传授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拥有2名以上从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建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培训学生5万人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