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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表)以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与推荐,并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科技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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