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是指体现生态环境友好的各行业产业园区,如物流园区、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等。申报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展示传播内容结合行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500㎡,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行业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1万人次以上;
配备3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