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污水、废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的污染治理型企业和践行绿色发展、从事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申报企业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单位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配备2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