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2013年) 省、市、区、县自愿申报,有关地区也可按流域、区域等联合申报,编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本行政区域申报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其下辖地区不再申报。

省、市、区、县自愿申报,有关地区也可按流域、区域等联合申报,编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本行政区域申报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其下辖地区不再申报。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对申报地区《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根据申报条件、建设目标体系(见附表)等对申报地区进行初步审查,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在对通过评审的地区进行公示基础上,批复《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