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条件好、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珍贵树种培育成效好、辖区内2/3以上的县(区、市、旗)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录:1.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 2.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表 3.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自查核查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