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县确定3年后,国家林业局要依据本办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投资计划、示范县珍贵树种培育规划等,对示范县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保留示范县资格;考核结果较差的,限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然较差的,取消示范县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