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条件好、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珍贵树种培育成效好、辖区内2/3以上的县(区、市、旗)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其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