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4)

(4)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铁路噪声排放标准为基础,兼顾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航道等交通设施,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制对象和方法,健全涵盖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4类噪声源的高噪声活动或场所噪声排放标准。强化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当前机动车等移动源产品噪声管理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制订工程机械、建筑服务设备、能源动力设备等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加强环境噪声源头控制。加大标准实施力度,促进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的下降,推动解决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