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2.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颗粒物(PM10和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