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年) 4.

4.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严厉打击收购、销售活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设,恢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森林、草原、海洋、内陆水域、农业和干旱半干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外来物种的调查,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规范与标准。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生物安全跟踪检测和应急系统,形成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