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年) 3.

3. 环境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九五”期间,国家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规。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保护监督渎职罪”的规定。迄今为止,国家共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相关资源法律和30多件环境保护法规,发布了90余件环境保护规章,制定了42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达1020件。

环境执法不断加强。各级人大和政协分别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执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和视察,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连续四年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情况进行监察和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停“十五小”、“一控双达标”等执法行动,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打击环境犯罪活动,推动了环保工作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