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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国家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计划落实及指令执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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