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国家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检查。

储备局建立国家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