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