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八章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每半年对安全保卫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年终进行考核与总评。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第四十条 储备仓库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