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