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软件园和入园软件企业的地方政策;
已有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软件园领导小组,领导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独立的软件园管理机构,负责软件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周边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软件人才资源,初步形成了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制;
已有一定规模适应软件产业发展的硬件环境和先进的网络通信设施,并有中、长期建设规划;
已形成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办法,具有软件企业孵化功能,并有较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
具有较大的软件产业规模,其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并以自产软件为主。有较高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年人均利税;
具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软件骨干企业,具有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
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并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