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使用制度。

海区海监总队、海区海监支队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保管人员情况应当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法制机构备案。

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不得转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