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生印章遗失或损坏的,保管印章的海监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