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加盖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的法律文书应当有明确的内容。

特殊情况需要在空白法律文书上加盖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登记空白法律文书的用途、编号、数量、领用人等内容。

领用人使用空白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该文书复制件向印章保管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