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使用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印章保管人应当认真核对用印文件的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印章保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可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指定临时印章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