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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管

第九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局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非密成果的保管。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密成果的保管。 第十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并采用异地备份等形式,确保非密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建设非密成果保管、分发、服务信息系统,提升非密成果资源共享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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