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七、
七、 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研究条件;
“(三)一般应为有科研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企业、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5周岁及以下)申报;
“(五)项目成员组成合理、规模适度,一般不超过10人(含主持人)。项目成员须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
“(六)依托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澳台侨同胞或外国国籍科研人员申请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2.确保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