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六、

六、 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公室定期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国家民委机关在职人员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