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原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所需资产的购置。具体经费使用办法、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