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