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