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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国家档案馆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馆藏档案的开放。国家对档案开放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馆藏档案实际,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第十条 国家档案馆不得擅自开放归属和管理权限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如需开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对该档案有归属和管理权限的档案馆的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馆以接受捐献、寄存方式收集的档案,是否开放应当按照与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国家档案馆应当征求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意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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