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为国家档案馆开展档案开放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 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应当为国家档案馆开展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便利,对应当共同负责的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不得拒绝、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档案开放审核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不断提高档案开放工作水平,改善档案利用服务条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档案开放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