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应当为国家档案馆开展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便利,对应当共同负责的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不得拒绝、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档案开放审核职责的,由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