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档案开放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开放审核,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 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本地区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明确国家档案馆牵头,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参与,双方共同负责馆藏档案开放审核。 第十五条 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结果应当由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其中,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应当由国家档案馆将档案目录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将有关档案开放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布,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 第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对延期开放的馆藏档案定期评估,因情势变化不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延期向社会开放情形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