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计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开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组织。按照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档案开放工作。
审核。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
确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档案开放审核结果。
公布。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计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开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组织。按照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档案开放工作。
审核。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
确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档案开放审核结果。
公布。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