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审评机构对报批材料完整性、程序规范性和技术评审情况等审核。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样品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应当加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样品基本信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由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并在国家标准样品证书中明确标注。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资料,研制单位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