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由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并在国家标准样品证书中明确标注。

批准发布后的国家标准样品,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专家审议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延期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延长有效期限内稳定性监测的数据、结果分析及专家意见。